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9]19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要求,现对《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中的增值税税率及有关计价作如下调整:
一、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二、使用2018版计价依据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取费基数保持不变(机械费不调整)。按一般计税法要求计算税金时,定额基期有关价格要素中扣除进项税额后的价格(费)调整如下:
1.各专业工程定额中以“元”为单位出现的其他材料费、摊销材料费、其他机械费等乘以调整系数1.02。
2.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在扣除机上人工费和燃料动力费后乘以调整系数1.02。
3.目前尚未发布信息价的材料按基期价格统一乘以调整系数1.02。
三、综合考虑市场各种因素,建设工程施工取费中的其他费率不作调整。
四、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27日